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办﹝2016﹞5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教育部批复的《湖南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湖南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湖大党字﹝2020﹞86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学院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各级部门通知的重要会议、活动和紧急公务,传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等重要资料、物品,专项检(督)查、考核(察)、调研、公务接待及工会走访,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执行特殊工作任务、校区间异地通勤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务活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没有预算,没有履行报批程序的运行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用车监督
第四条 使用公务用车作为公务出行方式的,不得同时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教职员工和社会监督。原则上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由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的,应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部省级干部、离退休干部公务用车按照上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1年5月24日